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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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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有必要嗎

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有必要嗎

有必要。

現行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害人不批捕決定尚無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至第90條規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承襲此規定,沒有規定通知被害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也未規定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後,撤銷案件或者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需要通知被害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批捕決定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類是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的等。筆者認為,隨著審查逮捕訴訟化轉型探索的日益推進,需要更加重視審查逮捕環節被害人作用的發揮,應當為被害人蔘與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決定書也應送達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類不批捕決定應當通知被害人。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需要。《規則》第315條規定,被害人對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6條規定,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規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批捕決定,也列入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範圍。對於此類不批捕決定,責任單位是檢察機關,將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見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有利於發揮內部監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二是有利於被害人依法尋求其他司法救濟。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於已經追究的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處理,即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同時,該法第204條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指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控告、檢舉,該機關未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檢察機關作出此類不批捕決定後,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案件,將決定通知被害人,有利於不服處理決定的被害人及時向法院自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人口文化的不斷提高,人們法律意識也是不斷增強,被害人也是更加註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不進行批捕的時候,也是需要進行通知被害人的,雖然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執行的時候,還是需要進行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