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抵押權屬於什麼物權?
不動產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執行)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登記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3)抵押財產的具體狀況;
(4)抵押財產的價值;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6)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9)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0)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民間借貸抵押糾紛該怎樣維權?
民間借貸抵押糾紛的維權如下: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不簽訂借款合同,僅僅有借條,而借條內容過於簡單。以住房作為抵押,不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僅以口頭約定,極易產生糾紛。一旦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了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第三人擔保時要簽訂抵押合同。
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於被凍結、執行。
3、房地產抵押擔保時要辦理登記手續。
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
4、建議不用唯一的住房做擔保,風險大。
其實,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接觸到擔保物權的,因為現在越來越多的普通家庭買房子的時候都是貸款買房了,把房子抵押給銀行的情況下,銀行就是這套房子的抵押權人,自己如果按時還房貸,不動產的抵押不會對本人造成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