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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抵押權擔保數個債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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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抵押權擔保數個債權的清償順序

一個抵押權擔保數個債權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數個抵押權清償順序】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原則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於抵押權生效的原則,本法區分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做了不同規定。根據本法的規定,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築物這些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根據本法的規定,以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等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本法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這些動產抵押,即以動產設定浮動抵押的,抵押權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為標準清償抵押債權是世界各國抵押擔保制度中的一般規則。確定抵押權登記的先後,以登記部門登記材料中記載的登記時間為準。做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處於第二順序的只能就剩餘的部分受償,依此類準。如果抵押權登記的時間相同,也就是抵押權登記的順序相同,那麼就按照各擔保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所佔比例大的,多受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抵押權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動產抵押權無論是否辦理登記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當事人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效力上還是有差別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對抗第三人;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本法做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經講到,本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一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這一原則與擔保法的規定不同。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根據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擔保法的上述規定不再適用。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一個抵押權擔保數個債權的抵押順序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此可見,抵押權登記比未做抵押權登記有優先清償的權利,而且擔保債權大的,也會多收到清償的比例。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的網站專業的律師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