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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個人債務 閱讀(4.82K)

債務清償的優先順序是如何確定?已到期的債務,無擔保的的債務,較重的債務,先到期的債務,這些債務要優先清償。債權人和債務人有約定清償順序,又該怎麼辦?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債務清償順序問題,歡迎閱讀。

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案例:王先生於2008年8月份向張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2%,期限為半年,後又於2008年10月再次向張某借款10萬元,月利率為1.5%,期限為4個月。現兩筆借款均已到期,但王先生暫時只能償還張某15萬元的借款。現在,王先生和張某就如何抵充這兩筆借款發生爭執。請問,在他們沒有約定清償或者抵充順序的情況下,如何確定這兩筆借款的清償或者抵充順序?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結合王先生的具體情況,王先生向張某的兩筆借款均已到期,而且均無擔保,但相比較而言,第二筆借款的利率比第一筆借款的利率要高,應負擔要重,因此,在雙方沒有約定清償或者抵充順序的情況下,應該優先抵充第二筆到期的10萬元借款及利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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