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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抵押擔保 閱讀(2.72W)

現如今社會抵押貸款已成成為一種主流趨勢。抵押是抵押人與債權人簽訂書面協議的保證。那麼如果債務人因故或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該如何處理抵押物?抵押物的清償順序又是如何呢?這個問題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講一下。

抵押物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抵押物的清償順序

抵押物拍賣清償的順序如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二、處理抵押權的方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買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拍價,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協商抵押物的價值後,折抵債權的款額。所謂拍賣,是指在公開的拍賣市場上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與出價最高的買者成交的買賣活動。所謂變賣,是指由第三方有權利的部門(如法院),將抵押物賣給一個或多個特定的買者的活動。

根據2000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了:“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權人清償。處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多於債務的本金利息的部分,應該歸還給抵押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抵押物的清償順序的有關法律知識。總的來說,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不償還債務的時候,我們債權人有權利因依照法律規定對於當時與債務人簽訂協議的抵押物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得到自己應有的那一部分價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