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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存在時債務償還的處理方法

抵押擔保 閱讀(1.56W)

同一債權既有人的保證(即保證人),又有抵押物、質押物擔保時,應合理掌握兩類擔保人與債權人、債務人的相互責任關係。正確分析各擔保人主債權的擔保情況,協調解決保證人和抵押、質押擔保人協商擔保份額,是正確處理債權債務關係的關鍵。

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存在時債務償還的處理方法

情形一:第三人提供一般保證,同時由債務人提供抵押、質押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在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情形二:第三人提供連帶保證,同時由債務人提供抵押、質押的。

(1)第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應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注意: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第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者抵押、質押的,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或同時要求保證人、抵押、質押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情形三:同—債權中兩個以上抵押同時存在的。

兩個以上抵押人為同一債權提供擔保的,各自對其擔保的債權份額或順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個抵押人或各自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承擔當清償的份額。

情形四:同—財產(抵押物)向多個債權抵押的。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注意:

1)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2)同—財產向多個債權人抵押擔保的,順序在後的抵 押債權先到期,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房地產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債權的部分受償;順序在先的抵押債權在先到期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實現後,剩餘的價款應當提存,留待順序在後的抵押順序債權受償。

情形五:同—財產(抵押物)抵押又被他人留置扣押的。

抵押權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留置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財產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已登記的抵押權與用益物權的權利人的受償順序則應依據設定順序確定。

通過上述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存在處理方法的介紹,我們大概瞭解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同時存在的五種情形下清償順序、清償比例、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以及注意事項。實際操作中,應該在簽訂抵押、擔保合同前將這些情況瞭解清楚,必要時請律師介入,而不是簽完合同後,出現了債務償還困難,需要承擔責任時才關注法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