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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抵押後不算詐騙嗎?

抵押擔保 閱讀(8.4K)

一、借條抵押後不算詐騙嗎?

借條抵押後不算詐騙嗎?

1、借條抵押後不算詐騙,但若是在債務關係確定的時候,並沒有說明可以將借條之中標的用於抵押,那麼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限,任意一方當事人想要辦理抵押手續,需要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持有效的欠款憑證到欠款人或者欠款地的法院起訴。為了避免欠款人轉移財產,可以在立案後儘快申請財產保全。如果不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到銀行查詢。法院判決後如對方拒絕執行還款,可以向法院申請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可以拍賣保全的財產、可以限制高消費等。

2、可以從以下的方面來判斷借款人是否是詐騙

(1)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審判實踐中莫不如是

(2)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手段的非法性是確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在審理的所有詐騙罪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在客觀上均無一例外的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手段,而採用貌視合法的借款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只是近年來行為人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也是為了便於今後逃避刑事打擊的手段之一。

(3)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的職業,卻以欺騙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時均出具有借條,我們仍可以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因為行為人不具有還款能力,該借條已無法兌現,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損失只能自行承擔,所以行為人的風險轉嫁意識是非常明顯的。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無論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行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

(5)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既然有“借款”行為當然就應當有“還款”行為,這裡的還款行為包括如數歸還借款的現實行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後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

二、債務關係中與抵押有關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公民若是在向他人提出借款請求的時候,同時提出可以用自己的房產證為債務關係提供擔保,那麼借款人、出借人除了需要擬定借條之外,還需要擬定抵押合同。借款人為了使得自己享有優先受償權,可以帶著抵押合同等的相關材料,辦理抵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