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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後不肯寫借條詐騙規定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8W)

一、借錢後不肯寫借條詐騙規定是什麼?

借錢後不肯寫借條詐騙規定是什麼?

借錢後不肯寫借條詐騙規定是,可以蒐集其他的證據來證明確實存在著將錢交給債務人的這樣一種情況,如果能夠證明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借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不能將其定義為詐騙。事實上在我國法律相關規定中,詐騙是指非法佔有,運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大量公私財產的犯罪行為。具體相關法律參考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上可知借錢不還明顯不在此範圍內。如果要追回欠款,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主張償還的訴訟時效為3年,超過的一般視為放棄訴訟追償的權利;訴訟時效因債務人承諾限期給付情況而延長(一般可以書面承諾和口頭承諾錄音為證據證實這事)。沒有欠條仍然可以起訴,但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援,除借款人自己承認外,當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二、借錢不給打借條如何追回

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大多數的債權人來說,他們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方面的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熟悉,有些情況之下債權人已經將錢轉給了債務人,但是債務人堅持不打欠條,此時不會構成詐騙罪,但是是屬於民事方面的糾紛,並且債權人如果有其他證據來證明存在真實借貸關係的話,仍然可以起訴要求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