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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證算詐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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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證算詐騙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明知被人起訴房產證還拿去抵押借錢算詐騙嗎

不算,即使以後這套房屋被凍結,現在的抵押也有優先受償權,只要在抵押登記辦理前該房沒有被凍結,都是合情合理的正常流程。所謂“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卹金和徵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於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麼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一)支付處分房地產的費用;(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四)賠償由於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給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五)剩餘餘額交還抵押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