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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動產兩次擔保可以嗎?

抵押擔保 閱讀(2.42W)

一、同一動產兩次擔保可以嗎?

同一動產兩次擔保可以嗎?

一般情況下是可以的,但需要符合相關條件規定,兩次抵押的價值小於或者等於抵押物的價值。《擔保法》第三十五條 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根據動產的類別,動產擔保可以分為有形動產擔保和無形動產擔保。前者設置於土地、建築物、機器裝置、交通工具等有形資產上,後者則設置於各種合同權利或收益、工業產權、特許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上。根據擔保權人對擔保物佔有和控制的程度劃分,動產擔保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在質押關係中,出質人須轉移出質物的佔有;而在抵押關係中,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比較而言,抵押擔保能在不轉移佔有擔保物的同時實現擔保功能,使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得以統一。

二、動產擔保的形式

(一)留置

留置,是指一方(債權人)佔有另一方(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規定給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按照法律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一種擔保制度。留置權的產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作用,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可以是由當事人的協議。留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動產為成立和存續要件,佔有喪失,留置權也隨之消失。一般而言,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幾項:

1.留置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這裡所指的佔有,既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可以是單獨佔有,也可以是共同佔有。

2.留置物必須是有財產屬性的動產,不應包括護照、身份證、金錢等,需要說明的是,債務人的檔案也可作留置物,其效力僅限於檔案本身,不延及檔案所反映的權利。

3.債務人的債務已到了履行期。

這三項條件具備時,留置權才發生。在香港,對留置權的保護有普通法上、衡乎法上和制定法上的保護。普通法上的留置權是一種佔有留置權,這是一種對物權。它以留置權人對寄託物的持續佔有為條件,如果留置權人放棄對寄託物的佔有或失去佔有,留置權也就喪失。對於一般物品的扣留,屬一般物留置權,而對於引起債務有關的特定物的扣留則為特定留置權。衡平法上的留置權是一項屬人權利。債權人有權就債務人的所有財物進行清償,儘管他並不實際佔有這些財物。在制定法上,香港《售賣貨品條例》第43-45條規定,如貨款未償清,賣方對在其佔有中的貨品可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所授予的不是訴訟權,而是扣押權,因而它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即使債權人對其債務無訴訟權,他仍可行使留置權。留置權除因留置物滅失、留置權的實行而消失外,債務人另提出相當的擔保和留置權人自願放棄對留置物的佔有也是留置權消滅的原因。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一種擔保制度。抵押也是動產擔保中的一種。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稱為抵押人,接受抵押財產的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或受押人。抵押權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1.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直接行使抵押權,而不依賴於抵押人的行為,因而它是一種物權,而且這種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因而是一種擔保物權。

2.抵押權具有從屬性。隨著債權的成立而成立,隨著債權的移轉而移轉。

3.作為抵押權客體的抵押物應歸抵押人所有,並且必須是可以讓與的有經濟屬性的財產。用他人財產抵押的,應屬無效。

4.動產抵押一般應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設定。

對於可移動的物品,不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均可作動產抵押。有形物的抵押是把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而其佔有仍屬於債務人的一種擔保。這可以用簽訂抵押契據的方式,成為法律上的抵押,也可以通過簽訂文據方式轉讓動產的產權,或授予債權人扣押這些財務作債務擔保的權利,這屬於普通法上的抵押。無形物的抵押是通過把關於權利上的財產權利證書交予債權人,這屬於衡平法上的抵押。

抵押人的權利義務有:抵押人將動產抵押後,並不喪失該動產的所有權,抵押物仍為抵押人佔有,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並自己承擔抵押物意外滅失的風險。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有:抵押權人有優先受清償權,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以抵押財產折價或以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清償,如果抵押物的價值超過清償的債務,抵押權人有義務將剩餘部分交給抵押人,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中受償。抵押權可因債務履行、抵押的滅失、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而消滅。

(三)典質

典質又稱當押,它是由債務人把財物交予債權人,並由債權人保管,到債務清償時,債權人應返還財物於債務人,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變賣質物,並將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不論是有形的財物如衣服、裝置等,還是諸如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的權利均可充當質物,前者稱為“動產質”,後者稱為“權利質”。只要出質人將財物交予質權人,典質即可成立。實質上,出質人也有不直接交付財物,而只是交予取得財物的手段或財物所有權憑證作典質的,例如在香港,銀行經常收受運貨單或託運單作為貸款的典質物。

在典質行為中,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有:質權人有權佔有質物,並將質物扣留到出質人償清欠款為止,如出質人過期未能償清欠款的,質權人可以將典質物出賣以抵充欠款;同時,質權人有妥善保管好質物的義務,如因質權人的過錯而使質物損滅的,質權人應負賠償責任。而且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款,質權人拍賣質物前,負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除無記名證券外,出質人或質權人應將設定權利質的情況通知義務人,否則,質權人不能直接向義務人主張屬於出質人的權利。

根據動產所有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對同一動產進行兩交擔保,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擔保的相關形式和規定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擔保公司提交相關證明檔案,並通過審查後執行擔保程式,但如果涉及到違法擔保的行為,則是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