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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可以嗎?

行政處罰 閱讀(1.37W)

一、對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可以嗎?

對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可以嗎?

對同一行為兩次行政處罰顯然是不可以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簡稱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行為是指同一行為主體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實施的一次性行為。對同一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和處罰管轄權的規定,有時可以給予兩次以上除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行政處罰,是屬於國家機關對公民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一種情況,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方式,而對於同一行為的處罰情況也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涉及到公民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複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