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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同一案件兩次逮捕可以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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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同一案件兩次逮捕可以麼?

一、針對同一案件兩次逮捕可以麼?

可以。強制措施可以交叉使用,只有同時不採取兩種強制措施即可。如先逮捕,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然後又逮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二、公安機關如何執行逮捕程式?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准程式。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3、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後,可能因為特殊情況,比如嫌疑人患病等改變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一旦後期公安機關認定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重新提請批捕手續,即使是同一案件,多次逮捕也有可能。簡單的說,嫌疑人違反取保規定就可能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