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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怎麼算?

抵押擔保 閱讀(6.92K)

一、財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怎麼算

財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期限怎麼算?

房屋擔保抵押貸款期限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司法實踐中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話,貸款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能超過30年,如果是商業用房抵押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而且,擔保抵押貸款期限是需要跟貸款機構協商的。

1、如果是抵押房產用於企業經營:

(1)額度:經營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請到房產評估值的七成;

(2)利率:利率視銀行政策及借款人資質不同在基準利率上上浮20%以上;

(3)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

2、如果是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

(1)利率: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用途時,一般執行基準利率或是上浮10%;

(2)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

二、房產抵押權的期限

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指行使該權始於何時,終於何日。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後的抵押權的行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41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3年內行使。否則,儘管債權並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當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止時,其抵押權的勝訴權也相應中斷、中止,即重新計算或延長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88條:“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之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的規定,抵押權的勝訴權將隨主合同之債罹於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而永久喪失。

三、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有效時間為一年.一年後以你自己的意願決定貸款的償還。

用財產作為抵押物擔保貸款的方式並不罕見,抵押物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保障,若約定時間無法完成貸款償還,抵押物會作為償還的財產來代替還款。申請貸款的期限沒有固定的,根據雙方約定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