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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抵押權需要什麼條件

抵押擔保 閱讀(3.28W)
實現抵押權需要什麼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是否有效成立,原則上應以抵押登記的為準。也就是說,凡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的,只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有效成立;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如果法律規定不以登記為要件的,須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權才能有效。
2、抵押權未受到限制:有時候抵押權雖然有效存在,但是實現時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主債權代位清償時,清償人雖然可以代位行使抵押權,但是其行使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若損害了債權人利益,那麼抵押權實現時就會受到限制。
3、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為抵押是為了擔保主債權,所以主債沒有到履行期限的時候,擔保的實現當然無從談起;倘若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然也沒有抵押權實現
4、債務人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沒有履行債務:如果由於債權人自己的原因,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那麼債權人也就沒有權利實現抵押權。例如,債務人提出符合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給付時,債權人拒絕接受,這屬於債權人原因導致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五條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式】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