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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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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

由於車輛質押業務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車輛,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能對抗第三人,也不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質人將車輛出賣的風險在法律程式上來看,操作起來不存在任何障礙。

若質押合同未到期,而債權人將質押物賣給第三人。現在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而發生了糾紛。那麼現在質押物應該歸誰?關鍵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權人沒有權利處分該財產。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則質押物歸第三人,否則仍然歸質押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適用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觀條件,即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即不存在惡意的想法,如侵佔、非法受讓等主觀心理。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要件。即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時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或不動產後,並未支付合理的對價,即未履行相應的義務,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行為外,通常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這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如果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沒有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沒有交付給受讓人,也就是轉讓的行為還沒有完成。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同時,也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由於讓與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是非法的,因而其轉讓財產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讓與人以高於市場的價格讓與財產,其超出財產價值部分之所得,也應返還給原所有人。

二、車輛質押

(一)什麼是車輛質押

《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將質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車輛質押,在業內通俗的說法是押車,即借款人為了申請借款將其依法所有的機動車交付給出借人,同時約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錢的話,出借人有權對車輛進行處置。汽車的使用權歸車主,但是必須在使用過後交給質權人保管。

(二)車輛質押的特點

1、借款人對資金的需求比較急,通常都是急需資金週轉,所以要求借貸手續儘量快;

2、借款週期短,利率較高;

3、車輛質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貸機構需要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應車輛,一般需要24小時派人看管,為了防止車輛損壞,還需要定期給車輛打火熱車;

5、在辦理車輛質押手續,借貸機構一般需要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原始發票或二手發票扣押;

6、在實踐中,有些民間的借貸機構在與借款人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的同時還會要求借款人同時簽訂空白的車輛買賣合同,有的借貸機構還要求借款人簽訂授權委託書,授權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處置車輛、代收車款、將代收的車款代為償還借款等(《授權委託書》範本見附件)

7、一旦發生逾期的情況,出借人會在第一時間將車輛進行處置(這種處置可能是一些正規渠道或非正規渠道)。

終上所述,關於車輛質押權人能否出賣車輛,小編給出的看法是,當債權到期,經過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然無法按期履行債務,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協商,債權人即質押權人可以行使質權,或者拍賣車輛抵債或者折價抵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