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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否繳納停車費?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35W)

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否繳納停車費?

一、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否繳納停車費?

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需要繳納停車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是否一定會被扣留?

對發生交通事故後出於查清事故事實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權力扣留肇事車輛的,但是必須按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不得扣留所載貨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交警扣留肇事車輛一般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較嚴重的情形,由於需要對車輛效能等做檢驗、鑑定,因此需要對肇事車輛暫時扣留,等鑑定結果做出後做出責任劃分。因此,交警是有權扣留車輛的,只是必須按照程式來扣留,另外,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應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車輛。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若是需要交通部門介入處理的,那麼涉案車輛就有可能會被扣押,扣押的目的是為了認定各方的責任,法定的責任認定期限是十日左右,故此被扣押的車輛在半個月內就可以被提取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