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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暫扣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有關證件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暫扣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25條、29條。根據25條規定:上路行駛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有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沒有投保交強險的;客運車輛或貨運車輛超載的;機動車有盜搶或者拼裝、達到報廢標誌嫌疑的;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上路運輸的;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於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的,依法扣留車輛。根據29條規定:酒駕、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有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達到十二分的。依法扣留行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暫扣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有關證件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