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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抵押擔保 閱讀(7.29K)

一、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抵押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對於抵押權行使期限,《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物權法》都曾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第1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由此可見,抵押權行使期限問題存在法律衝突。《擔保法》第12條,表明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麼抵押權也消滅了,它強調了抵押權的從屬性,並未對抵押權的期限作法律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條,一方面肯定了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存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對主債權在訴訟時效過後抵押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抵押權。《物權法》第202條,對抵押權的行使作出了進一步的限制,即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二、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抵押權人要在法定的期間內實現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折價、拍賣、變賣。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於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於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雖然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的權利,但抵押權人要想實現自己的這項權利,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比如:在因約定原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的情況下,雖債務未屆履行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如果您在實現抵押權時遇到了困難,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解決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