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終止>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終止 閱讀(1.58W)

如果合同當事人想要解除合同的話,除了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外,還要在合理的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權利,否則的話可能合同就不能順利的解除。那麼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呢?對於這個大眾都比較關注的話題,小編馬上為各位詳細解答。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是多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按照上述法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1.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麼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後,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2.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後儘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合同可以因為欺詐、脅迫等原因而撤銷,如果存在上述情況,那麼合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撤銷。但此時需要區分上述兩種情況,一般合同的撤銷權是在出現某種撤銷事由之後的一年內。更多關於合同撤銷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