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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駕駛證年限

交通違章律師解答 閱讀(3.17W)

B1,B2(貨車)。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為六年、十年、長期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持a1、a2、a3、b1、b2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
也就是說,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年如果沒有違章資訊則不需要審驗,也不存在兩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如果沒有違章,車管所繫統將直接通過審驗,自動年審,駕駛人不需要來車管所辦理年審業務;記分週期根據駕駛人初領駕照日期開始計算,一個週期為一年。
如果駕駛證有記分記錄,在記分週期後的30天內,帶上駕駛證、身份證明、體檢證明來車管所辦理清分年審業務。

b2駕駛證年限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1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