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有什麼區別

抵押擔保 閱讀(2.58W)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有什麼區別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主要有以下區別:
1、概念上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現流程上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後,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仍未能清償的,則保證人對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中: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一併承擔清償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證中,債務人為第一順序清償人,保證人為第二順序清償人;連帶保證中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同一順序清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