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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合同糾紛 閱讀(2.54W)

違約行為有什麼特點呢?違約損害賠償有什麼特點呢?接下來小編就為為你詳細介紹關於違約損害賠償的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係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係。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它僅能基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①。即“一加一”賠償。由於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於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並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把損害賠償專門列為一節,我國《合同法》雖無專列章節,但也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損害賠償給予特別規定②。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並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並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中關於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③,《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應是一種嚴格責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甚至連過錯一詞亦無提及。其二,違約行為具有客觀性。它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而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其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僅規定了不可抗力這樣一個免責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突出說明了違約責任無過錯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並造成損害後果,違約方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這裡牽扯舉證責任問題④,如果一方欲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對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果;違約方如欲免責,則必須舉證證明其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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