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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認定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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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認定容易嗎?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認定容易嗎?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認定相對來說是容易的,可以根據以下來認定:

(一)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專案、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

二、遇到醫療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一)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三)若患者要求影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儲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四)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的重大過錯造成的,患者有權利向醫院索賠,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認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是需要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來進行劃分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