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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患者承擔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6W)

醫療事故當中的兩大主體——醫療機構和患者,都是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的。當然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與患者方的舉證責任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患者承擔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患者承擔哪些

一、訴訟中患者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1、患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以及最高法院證據規則,作為患者應承擔接受醫療單位治療護理和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有:

(1)在醫療單位治療的病歷及相關票據;

(2)在治療過程中的體溫單、化驗單以及醫學影像、拍片、檢查資料;

(3)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現場實物;

(4)身體受到損害後所造成的後果;

(5)醫療單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

(6)如果患者構成傷殘的,還須提供權威部門的傷殘等級鑑定書;

(7)其他用來證明在醫療過程中接受治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侵害結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損失等有關證據材料。

2、患者應注意掌握的自身權利。為了進一步保障患者在醫療糾紛中的權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的權利作了新的規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這些權利對患者在醫患糾紛中起到積極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影印病例資料的權利;

(2)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病歷資料的權利;

(3)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患者享有與醫療單位共同封存現場實物、共同指定檢驗機構的權利;

(4)患者死亡進行屍檢時,家屬有請法醫參加委派代表觀看屍檢過程的權利;

(5)患者有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參加鑑定專家的權利;

(6)患者有對參加鑑定的專家提出迴避的權利;

(7)患者在鑑定過程中有陳述、答辯的權利;

(8)患者對自身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享有事先知情的權利。

二、醫院承擔什麼舉證責任

1、醫療單位在為患者診斷、治療、護理等活動過程中無過錯責任的證據。根據證據的規則精神,作為醫療單位必須承擔有關因診斷護理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殘疾的,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以及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舉證責任。

2、醫療單位應承擔的舉證內容。作為醫方一旦成為醫療糾紛案中的被告,應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根據醫療單位的特點歸納起來有以下11項內容:

(1)門診病歷、住院記錄;

(2)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

(3)病理資料、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4)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5)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6)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7)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8)對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的檢驗報告;

(9)對屍檢的病理解剖報告;

(10)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醫療過程中相關的證據材料。

醫療事故多半都是由患者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根據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此時患者就需要先對訴訟請求提出證據證明。但是在某些比較特殊的證據上,則實行的是責任倒置。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