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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情形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52W)

像醫療事故這樣的民事糾紛案件,在舉證問題上面,法律規定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也會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關於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情形

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區域性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據的責任。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權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實保護,醫院、醫生的傳統心理定式被打破,醫院的服務質量、技術水平、操作規範程度都有了質的提高,不斷得到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不可否認,醫療行為必然伴隨著風險,《規定》的實施增加了醫院的賠償責任,醫療侵權賠償的風險需要由分散機制。按照國際慣例,醫療事故的善後處理主要依靠醫療保險制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經於2000年推出了醫療責任險,並已與許多醫療單位簽訂保險合同,部分的分擔了醫療單位的醫療責任風險。面對這種良好局面,醫院應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對話,把精力放到完善醫院管理和醫療質量的監控上,加強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以患者為本,堵住醫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素質,不斷提高醫療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並以此為契機,促進醫療事業和醫學科學進步的健康發展,實現患者與醫院的雙贏。

醫療糾紛當中,有些證據是由醫療機構一方儲存的,如患者的病例、治療方案等等,此時患者一方提出要求的,就應該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一方提供證據,否則的話視為患者的主張成立。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