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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程式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01W)

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有權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程式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可能被中止鑑定的情形包括: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的,醫學會將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中止。

因為,在醫療事故鑑定中,相關資料、封存的實物、藥品、證人證言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證據基礎,沒有這些材料鑑定專家是根本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就是這個道理。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醫學會只能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等待當事人補齊相關的材料。

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一方提出的,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關鍵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拒絕做屍體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屬於這些內容的範圍。

(二)、如果醫患雙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醫學會將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並且有權拒絕醫療事故鑑定。
因為,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如果鑑定所依據的病歷、資料、物品都是虛假的,是根本無法進行事故鑑定的。如果是在接受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過程中發現材料不真實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決定;如果是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發現材料不真實的,則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鑑定程式的決定。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鑑定組會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醫療機構)再次補充鑑定材料;材料補充後可以做鑑定的,恢復鑑定程式。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夠補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實的材料的,醫學會將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鑑定的決定。使既往的鑑定程式回到初始的狀態。

從法規的規定上可以看出,各地醫學會在受理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上有著比較嚴格的法律要求,如果不能夠滿足相關的要求的,可能導致醫療事故鑑定的中止。

在代理案件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由於患者家屬的原因。拒絕做屍體解剖,不能夠明確死亡原因的,屬於事實無法認定的情況。醫學會只能夠按照病例資料的相關內容進行鑑定。如果該尸解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的,又無法查明的。醫學會有權拒絕鑑定、中止鑑定程式。

(三)、如果醫療事故申請人拒絕繳納鑑定費的;醫學會將中止醫療事故鑑定程式。因為,按照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醫學會受理鑑定申請後,申請人使應當繳納鑑定費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屬由於經濟困難,不能夠繳納事故鑑定費用的,會在一定時間內告知繳費義務人,按時繳納鑑定費,如果不能夠按時繳納的法律後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屬確實由於經濟困難不能夠按時繳納鑑定費用的,應當及時提出,並且申請鑑定費的減免。如果申請不被接受,費用不能夠按時繳納的,醫學會將中止鑑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