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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調解怎麼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3W)

一、發生醫療事故調解怎麼做?

發生醫療事故調解怎麼做?

(一)儲存相關病例資料

發生醫療糾紛後,作為患方當事人應首先依法向醫方申請影印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二)對醫療事故案件經過的說明

由患者或其家屬提供一份詳盡的自述材料,對患者就診情況和其認為院方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予以說明。

(三)患者或其家屬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相關部門諮詢。經過諮詢若發現病案中存在疑問,即可申請進行“醫療技術諮詢初步分析”。

(四)當初步分析結果基本確定醫方存在醫療問題時,當事人便可申請進入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程式,出具《醫療技術諮詢細化分析意見書》;如果初評結果確定醫方無過錯,將不再建議申請進行細化分析。細化分析將由不少於3位的相關專科主任醫師級臨床醫學專家多角度綜合性地對醫療爭議焦點進行翔實分析,然後聘請與案例相關科室的專家組織聽(論)證會,最終得出結論。

(五)當細化分析認定醫方存在問題有相應責任時,即可接受的委託進入糾紛調解程式。自受委託之日起,將依據委託調解協議中約定的索賠金額及調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年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賠償最長年限的規定,應是具體賠償情況而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三十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五年。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殘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二十年;但是,60週年以上的,不超過十五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六年。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的索要賠償的年限一般是人民法院進行宣判的,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但是一般是不會超過三年的。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可以調解也可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