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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了錢主動寫欠條算詐騙嗎?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1W)

一、騙了錢主動寫欠條算詐騙嗎?

騙了錢主動寫欠條算詐騙嗎?

當事人所謂被騙子騙了錢,對方害怕坐牢就寫了借條,此種情況是屬於詐騙行為,還是民事糾紛,要報案後由公安機關確定。如果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詐騙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部門在接到報案後,對違法人員的違法情況進行調查。對詐騙案件的金額按照數額巨大、數額較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對違法人員的違法情況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定判處違法人員的刑期,退還案件中涉案的金額給案件的受害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公安機關在辦理詐騙型別的案件的時候,是需要仔細的蒐集相關的線索並且調查取證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騙了錢並且主動寫了欠條,是否屬於詐騙罪,應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