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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23W)

非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准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醫療痛苦。
(5)輸血異常反應與感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不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