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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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