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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醫院要調解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8W)

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醫療過錯醫院要調解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即使醫療機構對病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查處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屬仍然可以提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二、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

三、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在有此情況下,醫院承諾的賠償費數額比經衛生行政部門裁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數額或法院裁決的經濟賠償費數額還要高。因此,病人方面應當術衡利弊,適可而止。

四、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後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

以上就是醫療過錯醫院要調解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我們要注意,一些不是公里的醫院是不能單獨進行調解的,因為醫院的資質和信譽都不高,容易在調節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在醫療事故中增加的一些費用,病人應該去找醫院承擔而不是醫生本人,因為醫生作為醫院的員工,醫院應該對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