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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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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醫患關係緊張,醫療糾紛不斷髮生,許多人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候束手無策,所以熟知醫療糾紛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將有助於當事故發生時候合理有效的解決問題,讓整個事件朝好的方向發展,而不是扯皮,讓患者及時得到更好的治療。

醫療糾紛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有哪些?

1.醫療費 醫療費係指患者因醫療事故的發生而支出的醫療費用,計算具體數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醫療費不包括患者治療原發疾病的費用。例如,某患者為晚期腫瘤病人,在因化療藥物超量到某醫院急診接受治療時,因醫師治療失誤而死亡,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認為一級醫療事故。患者家屬要求醫院賠償患者在此次治療前於國外醫院治療腫瘤時支付的鉅額醫療費用。法院認為該部分費用系患者治療原發疾病而支出的費用,與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

(2)醫療費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和繼續治療時將發生的醫療費用。對於實際已支付的醫療費用,應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據憑證並據此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4條的規定,患者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因此,應對患方提供的票據加以嚴格的審查。

(3)繼續治療費的計算。該部分的計算較為複雜,但是必須強調的是,該費用是指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也可以是因醫療依賴所產生的必然醫療開支。因此,對於該費用的確定,不能簡單根據患方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專家建議,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式,且評估時應該考慮患者生活地區的生活水平和醫療水準。《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例如,在著名的湖北“龍鳳胎案”中,雙胞胎患兒的237萬元後續康復治療費即是通過法醫鑑定加以確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關於“基本醫療費用”的範圍及專案的規定,因而使該條款在實踐中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例如,腫瘤病人化療藥物的選擇應按國內普通化療藥物的價格進行計算,而不應按進口同類藥物計算。 另外,繼續治療費的計算之所以重要,還在於該部分費用往往在醫療事故全部賠償費用中佔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湖北“龍鳳胎案”終審判決290餘萬的賠償額中,後續康復治療費約佔賠償總額的82%

2.誤工費 誤工費係指患者因治療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耽誤其工作而損失的收入。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誤工費是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失後果而減少的收入,不是患者家屬因陪護患者治療而發生的誤工損失,應注意區別患者誤工費與家屬陪護費。

(2)請求誤工費賠償的患者應當有工作,無論其收入是固定還是非固定的。已離退休的老年人(另謀職業者除外,見下述)、嬰幼兒、兒童、尚未參加工作的在校學生等不能要求賠償誤工費。通常情況下,患者所在單位應出具誤工證明,但須注意審查證明的真實性,必要時可要求患者出具能夠證明其實際收入水平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

(3)誤工日期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實踐中,一般以治療醫院出具的醫療期證明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為依據。

(4)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5)《條例》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已如上所述,而後者是這樣規定的: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賠償標準高於《條例》規定。由於《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該項賠償額時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同時,醫院還應注意部分省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此項賠償額的計算有專門的規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而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醫方應支付給患者的膳食補助費用,具體數額是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陪護費是指患者在因醫療事故接受治療期間確需專人陪護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具體數額應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關於此項賠償費用,應注意:

(1)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例如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等;

(2)陪護人員可以是專門聘請的臨時工(護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屬

;(3)《條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5條將此項費用稱為“陪護人員的誤工補助費”,規定“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第一部分:共有賠償專案

1、 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 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 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 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 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 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索賠技巧

技巧一:態度冷靜,明確能否按醫療事故索賠

技巧二:熟悉並掌握哪些人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

技巧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患者不用太過主動

技巧四:掌握索賠的三大途徑

技巧五:索賠關鍵,證據為首

技巧六:學會撰寫相關法律文書

技巧七:充分利用免費法律幫助

在社會中,人麼總會面臨一些難以解決的糾紛,這時候就應當瞭解相關規定,以在意外發生時候不會亂了陣腳,尤其是要認識到醫療糾紛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在醫療糾紛發生時候起到的巨大作用,利用這個技巧可以迅速的解決問題,讓損失降到最小,並充分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