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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會不會判刑?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8W)

一、醫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會不會判刑?

醫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會不會判刑?

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關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醫務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本條規定對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於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鑑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和處理的情況。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鑑定或屍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屍檢,確保屍檢結果的準確性。

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因為醫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因為醫生的嚴重過錯,造成的嚴重後果還要吊銷執業證書,如果醫生有耽誤治療或者是醫生已知治療有風險還執意進行的話那麼醫生有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此時是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醫療事故的案件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