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問責醫生?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83W)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問責醫生?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問責醫生?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麼問責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專案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專案確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如果致人死亡的,那麼只要醫療機構存過錯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果是醫生因不負責任而造成的事故,那麼對於侵權就需要承擔起賠償的責任,或者是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直接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