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56W)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的方法有哪些

(一)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二)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四)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五)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六)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患者遭遇醫療事故該如何維權

(一)、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及時影印封存病歷

對於客觀病歷,即患者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都是可以影印的,建議患者及家屬要求影印。但是那種主觀病歷,比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雖然不可以影印,但是可以要求當面封存。

影印封存病歷,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避免有人“做手腳”。曾經就有發生過患者在訴訟中懷疑病歷資料造假,但是無法提供證據,最終敗訴的案件

(二)、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三)、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提起訴訟

面對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對調解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爭議時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法庭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申請法院做司法鑑定,在同等條件下,法官可能會採納司法鑑定。

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果還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訴,患者或者家屬在爭議發生後要保留好患者病歷、化驗單、護理記錄等,這些都可以要求醫院給予影印,但是主觀病歷是不能影印的,但為了防止偽造,可以要求當面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