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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例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98W)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例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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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條例

關於醫療事故責任條例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1987年6月29日頒佈的條例,由國務院頒佈。制定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將醫療事故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最新的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共計七章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