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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款的內容是什麼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1.06W)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款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和保險費、賠償處理、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其他事項等,關於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款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條款的內容是什麼

總則

第一條 為利於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障醫療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國家各級醫院和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轄(辦)的醫院、醫務所(室)、門診部、療養院、聯合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的防治所、婦幼保健院(站)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診療護理工作過失,而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病員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

(三)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除外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和隱瞞事實真相而引起的索賠;

(二)被保險人在酒後或藥物麻醉情況下施行醫療行為引起的索賠;

(三)被保險人採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診療護理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節育手術等引起的索賠;

(四)由於醫療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五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自簽單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24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六條保險費由醫療單位按本公司分級分檔制定的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治(主管)匡(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標準交納。

賠償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一) 保險單和索賠申請書;

(二) 縣以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

(三) 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後的醫療費發票;

(四) 如病員因醫療事故死亡,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銷戶證明。

第八條 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醫療事故,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第九條病員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包括治療費、藥費、檢驗費、理療費、手術費、輸血輸氧費和敷料費等,本公司憑縣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和醫療費發票在醫療費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

第十條 本公司對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第八條同級賠償限額加上第九條賠償之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醫療事故發生之日起,在2年內不向本公司索賠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必須建立健全有關診療護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工作,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發生醫療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通知當地衛生部門和本公司。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醫療單位如發生地址變更、人員變動等情況,應及時書面申請本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條款所稱的醫療事故,與國務院 1987年6月29日 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醫療事故定義相同。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所稱被保險人指投保的醫療單位,包括醫療單位的合格醫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