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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參與度有幾種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22W)

一、醫療過錯參與度有幾種

醫療過錯參與度有幾種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為: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二、法律關於民事責任、賠償範圍等法的判斷價值何在?

帶著這個問題,近期我花了大量時間研究日、美、德等國的醫療損害法律和判例,並給合自己10多年的醫療訴訟代理實踐,我的結論漸漸明確,即過錯參與度、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本質上是法律問題,是在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一事實問題解決後,為限制賠償範圍而提出的法律問題。限制賠償的基本理由是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或自甘風險,不能由醫方無限制賠償。但是,在醫療過錯、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如何對自身疾病或自甘風險進行法律上的賠償限制,完全是法的價值評判問題,不是事實、專業性問題,完全可以、也應當由法官根據邏輯與經驗法則進行法律技術推演,不應交由鑑定機構直接評判,更不能以鑑代判。

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將責任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問題提交鑑定機構,而鑑定機構也沒有權力對責任程度、原因力大小進行司法鑑定,這侵犯了法官的裁判權。至於在已有過錯與因果關係鑑定的前提下,如何確定責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這只是一個稍加訓練的資深法官所能掌握的法律與邏輯技術,並不涉及複雜的醫學專業知識。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過錯參與度有幾種這個問題,我們在進行評判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分為5種的,醫療過錯參與度在進行醫療過程的賠償的時候,是起著一定的作用的,但是並不是起全部的作用,我們在進行鑑定醫療過錯的時候,還需要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