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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參考介紹

醫療糾紛案例 閱讀(2.0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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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參考介紹

在醫療事故層出不窮的今天,醫療事故鑑定越來越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於我國對醫療損害案件採取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與無過錯責任三種歸責方式,證明醫患兩方的過錯就顯得格外重要。醫療過錯參與度就是鑑定醫療傷害與醫院參與度之間關係的一種方法,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介紹一則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

一、概念

所謂“參與度”是指被訴物件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它是賠償醫學為法學上確定因果關係而研究發展的新概念。這是醫療過錯參與度鑑定的依據醫療過錯參與度鑑定就是指在訴訟的過程中因為醫患的要求由專業的鑑定組織為受到醫療事故傷害的一方進行鑑定,主要就是鑑定受到醫療傷害的原因與醫院有多大的關係。

二、案例

此案件由中院改判,原審法院是按75%參與度判的,中院改判全額賠償【案例見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烏中民一終字第620號判決】,其判決體現一個很重要的審判思想。我們看其一段判詞:

“本院認為,本案系一起因醫療診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上訴人親屬範某生前與中醫院存在醫患關係,並在中醫院先後經兩次相關手術治療,後因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經對相應病歷資料和對患者整個診療過程的質證,同時委託有關的司法鑑定並得出的相關結論均可證實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未盡到與其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並與患者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故中醫院對造成患者範某死亡的損害事實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關於本案患者範某已進入老年期,自身存在抵禦疾患能力差,對患者存在的上述個體性差異對導致患者死亡這一後果是否就應當減輕中醫院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院認為,本案患者雖然多臟器功能因年齡、生理及疾病原因存在退行性變化,但就醫學常識,針對本案病例其本身疾患並不必然會直接引起患者死亡。在排除患者因自身原因會直接導致危及生命併發症的情形下,多數患者若採取及時、正確、有效的診療行為及治療方法並不就必然會導致患者死亡後果。本案正是基於中醫院對患者主訴腰、腿疼症狀未做全面分析及相關鑑別診斷,認定患者存在腰4椎體滑脫(I度)疾患系導致患者腰腿疼症狀的直接原因並實施了相應的手術治療,最終延誤了脊髓腫瘤的早期診斷治療,在患者自身感染症狀未完全消除的情況下使患者接受再次手術治療,因首次手術前未對患者的脊髓腫瘤給予及時的鑑別診斷及必要的輔助性檢查,使患者再次手術治療,醫源性擴大了患者受損害的程度,同時在手術時機的選擇上存在過失,加之患者自身體質原因對併發症存在耐受性差,因此首次術後進一步降低了患者二次術後自身抵禦併發症的應激能力,最終導致患者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由於中醫院對患者首次就診對其腰腿疼未能全面分析並鑑別診斷,並在當時醫療診療資料的基礎上進行腰椎滑脫復位、開窗髓核摘除、內固定植骨融合術,並未盡到醫務人員應盡的與自身醫療水平相應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在未能消除患者疾患痛苦的情形下再次實施椎管內腫瘤切除手術的診療行為,說明患者本不應增加的二次手術擴大了對患者的損害,增加了患者受感染的機率並且對自身就存在體質差的患者進一步降低了其抵抗感染及抵禦術後併發症的能力,另外也加大了術後併發症治療糾正的難度,最終導致患者死亡,對此中醫院理應對因診療行為過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對上訴人認為中醫院對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原審法院認定由中醫院承擔75%的賠償責任系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醫療過錯參與度案例。在我國的五級參與度劃分下,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擁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醫療過錯參與度應參照醫方具體的診治行為結合當時的醫療水平加以認定,醫療過錯參與度的認定意味著損害結果與醫院診治行為因果關係的強弱,參與度越強,醫院承擔的責任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