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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過錯參與度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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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過錯參與度的關係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過錯參與度的關係是什麼

採用五等級法對患者所訴醫療損害中醫療過錯行為進行參與度評定,具體為:

1、醫療過錯參與度10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錯所致,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無關聯,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2、醫療過錯參與度7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錯所致,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增加了所訴醫療損害出現的可能性。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

3、醫療過錯參與度為50%。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錯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4、醫療過錯參與度25%。在該情形下,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促進、加重等作用,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5、醫療差錯參與為0%。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一、醫療糾紛為什麼要考慮過錯參與度的問題

根據審判實踐來看,一般侵權行為多數是單一侵權導致的損害結果,即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比如交通肇事侵權人開車與被侵權人碰撞,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均為交通肇事行為所致,但是如果換成該被侵權人已經身負重傷,正在乘坐急救車前往醫院,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此時就需要查明交通事故與患者死亡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如果有,那麼前面的重傷行為與後面的侵權行為各自的原因力大小是多少,這就是多因一果的因果關係的典型情況。而通常來講,醫療糾紛案件一般都是混合過錯的情形,即患者本身帶有一定風險的原發疾病,加上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一起造成最終的損害結果,所以嚴格意義上100%的醫療侵權是非常少見的,即使是醫療過錯非常嚴重,也需要考慮患者個人病情轉歸以及個人體質情況等原因,因為醫療侵權是一定需要加之於人體本身,與人體本身結合才能產生最終的損害後果的,故醫療糾紛的過錯參與度問題是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對於多因一果(無意思聯絡的)導致損害的情形,必須要考慮過失大小、原因力比例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按份責任),在醫療糾紛司法實踐中,法院考慮的就是患者個人的病情發展等實際情況以及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並且考慮上述過錯與損害後果發生之間的程度問題,綜合確定醫患雙方的責任(即按份責任)。

二、過錯參與度和原因力的概念

所謂醫療“過錯參與度”,是指被訴物件在訴訟損害結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也反映出過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其與過錯程度一起直接影響著侵權責任承擔的比重。過錯參與度是評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重要標準,是審判實踐中區分醫療機構責任比例、計算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所謂原因力(Causative potency)是指在導致受害人同一損害後果的數個原因中,各原因對於該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屬侵權法學理論上的概念,主要針對發生一個損害結果卻有多個可能的原因存在的情況,各個原因在損害結果發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

過錯參與度或原因力問題在醫療糾紛中非常關鍵,如上所述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原發疾病、個人體質及診療過錯等共同作用導致損害發生的多因一果,有關診療過錯或者醫療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原因力大小對於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尤為重要。尤其是在高度風險性的醫療行為的評價中,患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原發疾病,再加上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以及存在多家醫療機構共同治療的情況,患者的損害極有可能是由於自身因素、不同醫療機構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所以通過醫學鑑定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進行分析是非常有現實必要的。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與過錯參與度的關係,在該業界內一般採用五等級的劃分制度來進行定義。像醫療錯誤100%,就被稱為直接因果關係,那麼對於這場醫療事故就是主導因素,所有的賠償都是需要承擔的。然後一直到醫療過錯)0%,也就是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對於醫療事故的後果是沒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