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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技巧?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1.55W)

在第三方的主持勸說下,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可以就相關醫療糾紛作出調解處理。但是在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的時候也有一些的技巧的。究竟這些技巧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技巧?

1、主持調解的組織要特殊

因為患方在醫療糾紛中表現有對醫方嚴重的不理解和對抗情緒,如果是患方主動要求幫忙調解的,證明患方相信你會給予支援,你進入調解就有主動權,否則就不然了。若由醫方申請律師組織調解,患方也許會認為律師是收費的,律師收醫方的錢肯定會為醫方護短讓患方吃虧。從實踐工作中證明,醫療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式的,能代表政府行為的政法辦或政府的調解機構參與調解最適宜。

人民相信政府,患方相信政府不會偏護醫方,從某個角度來講,醫院是國家或集體的,在醫療行為中醫方是強者,患者是弱者。政府的行為是為民辦事、力求社會穩定,即使沒有想從醫方多賠償或補償給患方,至少不會為醫方護短而讓患方吃虧的。所以,患方樂意接受能代表政府行為的組織介入調解,這樣,患方的提防心理消除了,將醫療糾紛轉變為民事糾紛,解決糾紛就容易多了。

2、及時介入調解,防止醫療糾紛的惡化

在醫療糾紛發生的案件中可以發現,患者對醫方不按常規及時觀察患者、護理不當、患者的病情報告不予理睬或治療反而增加病人痛苦等醫療過失,大多會予以體諒和忍讓,最多是發脾氣指責而已。真正發生醫療糾紛的大多是造成患者死亡、殘疾或器官組織損傷等重大事件。醫療糾紛發生時或預測會發生糾紛的,醫方應及時釆取有效的應付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邀請調解機構及時介入。

若患者突然死亡,家屬悲痛、憤怒的情緒過激可想而知,醫方推諉或迴避不但得不到死者家屬的諒解,反而會使死者家屬誤認為醫方有直接責任,如能及時介入調解,患方的憤怒情緒能得以宣洩,家屬的悲痛有訴說的機會或能得到慰藉,認為會給死者有個明確的交代。這樣,就能及時有效地使患方的情緒得到控制和緩和,不會引起因醫方驚慌失措,無力應付而導致家屬圍攻醫院,阻礙醫務人員的正常上班等“醫鬧”事件的發生。

及時介入調解,不但制止糾紛的惡化,也使調解工作從被動變為主動,即使調解過程中因雙方對損害因果的認識不同或賠償數額的差距而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也容易引導雙方進入訴訟程式,從醫療糾紛的角度來講,引導當事人進入法律程式,也是調解糾紛的一種方式。

3、假設舉例與說服相結合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死亡等意外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同一個患者,如果在不同的醫院或者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治療,使用不同的治療方案,或服用效果相似的不同藥物,其結果是不是一樣,往往醫生自己也迷惑。因為治療行為是一個侵襲行為,醫學的發展是實踐經驗逐步積累的過程。就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法律地位上分析,經常會發生同一個醫療事故,經不同的醫療事故技術機構鑑定,而產生不同的鑑定結論,所以法律允許重複鑑定。除有明顯的醫療過失外,醫生一般都會有理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完全是患者的突發病變或無法預料所發生的,醫方沒有責任;而患方始終認為是醫生過失造成的。調解在分組談論時,能給各方假設或舉例可能對各方強硬的態度會有所緩和。

另外,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其行為過失造成患者傷害與故意傷害他人有著裉本的區別。醫療糾紛的調解要根據雙方情緒和態度,釆用不同語氣和方法,用同情的語調舉例相關的案例給予誠懇耐心的解釋,使雙方原有強硬的態度逐漸改變,促使並拉近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或補償的金額,最後得以完滿的解決。

4、過失相抵規則的運用

過失相抵是民事侵權案件的一般原則。根據過失相抵原則,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在過失相柢原則中,比較原因力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因素,但原因力的影響具有相對性,主觀過錯程度是主要標準。雙方過錯程度無法確定時,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問題,雙方過錯相等時,以各自行為原因力的大小對賠償責任作適當調整,成為不同等責任。

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在已造成患者損害的事實上,要弄清是否醫方過失造成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若存在因果關係,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果關係中,可能是一種原因造成的,即為一因一果,也有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即為多因一果。在醫療過程中,患者到醫療單位位治療是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但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體質與醫療過失共同發生作用導致事故的發生則是多見的。所謂特殊體質有兩個方面:一種是先天的,就是從母胎裡出世時就帶有的病弱體質;另一種是後天的,是出世後在生活過程中自己形成的,例如久病不去醫治或延誤醫治的最佳時機,嚴重損害了自身的器官功能或醫療過程的承受能力,所以多因一果是醫療事故的常態。

根據多因一果的常態,依照過失相抵的原則,就應該對醫療損害發生的原因力進行分析,確定醫方的過失是否屬於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然後以主觀過錯為基礎,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賠償責任的比例。在考慮賠償責任的同時,要注意到醫療行為治病救人的屬性,一般情況下應儘可能減輕醫方賠償責任的幅度,使之不有過度的負擔,另外對死亡案件多少要考慮損害撫慰金,錢不在多少,但“情”總要有所表現的。這也是人民調解在諸多的民事糾紛調解中所表現的一種工作方法,既有利於調解,又能營造和諧。

醫療糾紛的調解是解決醫療糾紛一個不錯的方法,通常是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在進行調解的時候也要講究一些方法技巧,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整理的內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