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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2)舉行聽證會;(3)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4)出具鑑定文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二者鑑定的核心一致,而二者之間主要在鑑定的啟動次序,鑑定的委託形式,鑑定程式,證據的形式上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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