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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申請鑑定怎麼進行

醫療糾紛申請鑑定怎麼進行

醫療糾紛申請鑑定怎麼進行

1、病員家屬要求追究醫療責任時,首先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書面申請,由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並出具書面結論。

2、病員或其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3、醫療事故或事件鑑定申請,限於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申請。

4、對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5、對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十五天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複查。

6、省醫療事物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如對結論不服,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手續

(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2、提交有關資料;

3、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哪些醫療事故鑑定不會受理

(一)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學會不會受理醫療事故鑑定。這就是我們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醫學會不會受理的情況。因此,如果向通過醫療事故鑑定確定是否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的,應當先與醫療機構協商,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的;醫學會不會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在醫療糾紛法律實務中,如果多家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對同一醫療糾紛進行鑑定的,困難會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這樣會給醫療糾紛當事人和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帶來不便和混亂,為避免這樣情況的發生,法規做出了對“同一鑑定不再受理”的規定。

3、如果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因為,如果醫療糾紛已經到了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做出判決的,那麼醫療糾紛案件已經進入瞭解決完成的階段,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且會對法院的調解和判決結果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再接受鑑定申請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將不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因為,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處於訴訟過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由法院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是不能夠自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的。同時法規也規定,在訴訟中司法機關認為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權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5、如果醫療糾紛的發生,是由於醫療機構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不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原因很簡單,如果醫療機構是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其性質已經不再是民事糾紛的範疇,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構成非法行醫罪、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傷害的罪名。這樣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來處理了,在這樣的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會在接受什麼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

醫療糾紛申請的鑑定,首先是需要家屬向有關的醫療部門提交醫療事故申請,對於醫療事故的詳細內容最好是表述清楚,對於此類案件,最好是有著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指導或者代理處理一些事情。由於醫療糾紛一直以來都是醫療部門與人民的主要矛盾點,那麼處理的時候勢必會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