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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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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就醫療糾紛重新鑑定的法條規定

醫療糾紛中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一)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如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

二、醫療糾紛重新鑑定的具體情形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中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呢?事實上,一般案件中,醫療糾紛的鑑定結果是不會更改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主要是指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不具有鑑定資格的情況下,若委託人有合法正當的理由,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