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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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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新聞報道許多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例,甚至很多人都已經親身經歷過。發生了醫療事故糾紛,最重要的就是應該尋找方法去解決它。那麼,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二、醫療糾紛的常見誤區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裝置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三、醫療糾紛的判定標準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為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的全部解答。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我們應該嘗試通過協商或者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堅決杜絕利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同時,應該在醫療事故糾紛後,向醫院索要一定的經濟賠償,不同的程度的醫療事故也有其特定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