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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問題解決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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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醫患問題是一個比較突出的社會矛盾問題。在這之中有患者自身存在的問題,並不是所欲的患者都是弱者;也有醫院的問題,著醫患關係之中醫院作為具有強勢地位的一方沒有很好的履行好自身的義務,承擔好責任。那麼醫患問題解決程式是怎麼樣的呢?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

醫患問題解決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式進行醫療鑑定。患方不鑑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 選擇解決糾紛的途徑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

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有分歧的,目前有四個解決糾紛的基本途徑:

(1)院內協商、和解。一般醫患糾紛,責任明確的,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達成和解協議的,簽訂協議書。

(2)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醫患糾紛發生後,患者可以書面形式向醫院醫務科投訴,也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申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雙方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調解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調解委員會受理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及時終止調解,同時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4)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患糾紛發生以後,醫患雙方自行協商不成或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衛生部門調解仍然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判決。

一部分為發生醫患糾紛的時候醫院內部的對於糾紛的解決程式,在醫院內部權責明確之後與患者就所發生的損害處理,雙方如果能夠協商內部解決,也可以求助於外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