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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案件應注意什麼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08W)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與患方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那麼醫患糾紛案件應注意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患糾紛案件應注意什麼

就目前情況,醫患糾紛的型別大致如下:

1、醫療行為侵權糾紛;

2、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3、其他型別的醫療糾紛。

不同型別的醫患糾紛有不同的法定賠償要件、賠償標準和法定賠償專案,發生糾紛後,原告方容易陷入索賠的誤區。

醫療行為侵權糾紛:

法定賠償要件:

醫方存在過錯行為,患者出現損害後果,醫方的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特別注意:不要求一定構成醫療事故。

法定賠償專案:

構成醫療事故的和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又有不同的法定賠償專案和標準。

(一)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第五十條賠償如下: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二)、 經鑑定不夠成醫療事故,但是存在醫療過錯,而且過錯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如下: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參加喪葬事宜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合理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人均收入來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事發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當事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發地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事發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事發地上年度六個月人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8、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事發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事發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當事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12、精神撫慰金: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代理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唯一依據,也不是構成事故就賠償得多。有的情況下,存在醫療過錯獲得的賠償比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還要多,關鍵看傷害後果和過錯程度。

2、造成患者死亡的,如果構成醫療事故,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如果不夠成醫療事故,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而且過錯與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死亡賠償金一項。

3、構成醫療事故並導致患者傷殘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患者殘疾的,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事發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最高賠償二十年。

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法定賠償要件:醫方存在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即存在違約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是否賠償的依據。

法定賠償專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審判實踐中,法官重點審查兩個問題:1、服務合同成立生效的標準:急診患者到達醫院醫護人員的面前表示接受醫療服務(院內或者院外),普通患者到醫院掛號接受醫療服務,或者依法依規免掛號費的患者接受醫護人員提供的服務;2、賠償範圍:沒有規定精神撫慰金,其他專案與醫療行為侵權糾紛的賠償範圍是一致的。

其他醫療型別糾紛:

例如醫療文書書寫不全引發的糾紛,醫療檔案保管不當引發的糾紛等。此類案件的代理工作和審判依據視醫方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進行賠償。比如因為診斷證明不準確而導致患者傷殘等級評定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級別不準確、療檔案保管不當導致患者無法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或勞動能力鑑定,致使患者索賠失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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