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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效力 閱讀(3.24W)

一是主體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主體包括幾個方面,一個是合同的相對性,還有就是借款的主體資格。合同的相對性就是指借款的糾紛只是一個合同糾紛的話,就要明確合同的被告,如果是代理的被告,就需要明確被告是不是就是合同的相對一方。借款的主體資格,就是指相關的金融機構,民間的借貸,也就是我們平時涉及到的借貸,包括了企業和企業,以及自然人之間等的借貸,這些借貸通常都是當做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裡面有明確的指出:

如果是企業用借貸的名義來通過員工進行非法的集資的;還有就是企業用借貸的名義向社會來進行非法的集資的;又或者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情況的,都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

雙方當事人會在借貸的時候約定還款的時間,如果到了最後的還款時間還沒有還款的,在最後的還款時間和法院判決的這段時間裡面產生的利息,是需要借款人支付的,這個利息是按照借貸雙方之前約定好的利率來進行計算的,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的約定借款的利息的,就要按照當時銀行貸款的利率來計算。如果借款人沒有按照判決最後的時間去返還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裡面的相關規定,就還需要支付延遲了還款這些方面的相關的利息。

二是管轄方面

管轄分為了級別的管轄和地域的管轄。在民訴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地域的管轄一般就是說的被告居住的地方或者是履行合同的地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合同履行地其實就是說的當事人履行合同或者是約定了義務的地方。借款的合同其實就是雙務的合同,貨幣就是標的物。按照合同的相關的約定,貸款一方承擔了貸出款的相關義務,借款一方需要承擔償還貸款以及利息的相關義務,執行合同的相關的地點就是貸款方和借款方所在的地點。借款合同的約定指出,貸款的一方需要先把借款劃出去,就算是履行了貸款方需要承擔的義務。

三是時效方面

就包含了普通時效和一些特殊的情況。如果借款時沒有明確的約定借款的時間的,就要特別注意下借條和欠條在開始算的時間上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一些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但是當事人雙方對於原來的債務已經達成了還款協議的,就應該得到。

四是證據方面

需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這些,還需要提供借款的合同、抵押的合同以及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相關證據,還需要提供重新起算方面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