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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誰擔責?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97W)

一、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誰擔責?

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誰擔責?

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的責任是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二、醫療過錯的認定是依據什麼?

(一)診斷的過錯

1、問診的過錯

2、檢查的過錯

檢查包括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檢查的過錯分為實施檢查的過錯和未實施檢查的過錯。

(二)治療的過錯

1、治療方法選擇的過錯

2、治療時機選擇的過錯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時治療,治療措施是否及時實施,

3、用藥的過錯

4、手術的過錯

5、麻醉的過錯

6、血的過錯

7、放射線治療的過錯

放射線治療適應性選擇錯誤、治療部位錯誤、放射線劑量過大造成灼傷等。

(三)病情觀察的過錯

對病情的變化是否仔細全面觀察瞭解;是否採取了相應的診斷;是否採取了相應的治療措施。

(四)護理的過錯

用錯藥、盲目執行錯誤醫囑、不認真執行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不仔細觀察病情。

(五)醫務人員的故意

民事責任注重對受害人的補償,因此我國相關法律中對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並不十分注重。因過失即可負責的情況下故意更應承擔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過錯不僅是指過失,也包括故意。醫務人員因個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醫務人員的身份、或者利用進行醫療行為之便等,這些外在特徵都可以表明該行為是職務行為。

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給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受理鑑定5日內,應通知當事人準備材料。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醫學會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