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9.12K)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一種,雖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權方面而言其侵權構成要件與其他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相同,即損害後果、因果關係、違法性及過錯這幾個方面來審查。下面分別說明: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怎麼認定

一、損害後果:就醫者具有身體的損害、組織器官功能障礙、殘疾、死亡的後果及相應的經濟損失。

二、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有無不僅是關係到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因果關係大小也是承擔責任範圍的依據。我國民法在因果關係上以前一直採用直接因果關係或必然因果關係理論,而目前正在逐步引進相當因果關係說。該學說認為:“如果說某項事件與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必須具備以下二個條件:其一,該事件是損害發生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即條件關係;其二,該事件實質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即相當性原則。”簡而言之,就是如果一個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發生的機率,兩個事件之間我們就認為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在醫療損害賠償上也體現了這一點,原來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在新的《條例》中則取消了“直接”一詞,否定了直接因果關係。在醫療損害賠償中適用相當因果關係比較合理。俗話說“牽一髮動全身”,人體是一個由多個組織、器官、系統構成的有機整體,任何一個組織、器官、系統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組織、器官、系統,可能引起其他組織、器官、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改變,如果強調必然因果關係,不符合當代法學理論及人體生理科學,也不利於對受損害者的保護。國內曾有這樣一個判例:一患者因胃穿孔而就診,但當時醫院誤診為腸梗阻,錯誤、延誤了治療,導致泛發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腎功能衰竭而死亡,死因是腎功能衰竭。雖然胃穿孔誤診誤治與腎功能衰竭這一死因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並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因而按當時《辦法》的規定未構成醫療事故,病人家屬也只是基於公平原則及其他方面的理由獲得了部分賠償,患者的權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從這個判例可以看出適用相當因果關係是適應現代法制的要求,也是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的需要。

應當注意,我們在此討論的因果關係是有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的目的是判斷患者要求的醫療損害賠償是否應得到支援,而按照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常規進行的醫療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存在違法阻卻事由而免除責任,因此我們在此所說的因果關係應當是有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違法性:醫療活動一般都會對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都是對受法律保護的公民人身健康權的侵犯,按民法理論都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醫療過程中,這樣的侵權因患者的同意或者自冒風險這一違法阻卻理由而免責。患者對醫療損害的同意或自冒風險,是在就醫過程中基於對醫務人員的合理信賴,對醫務人員按照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進行診治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的同意或自冒風險,而對於醫務人員的違反醫療法律、法規及診療常規,過失造成的損害並無同意,因此對於這部分損害並不存在違法阻卻而免責,醫療機構也不能因此而免責。因此這裡的違法性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診療護理常規規定的法定義務,具體如何判斷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義務從而具有違法性,本文第三部分將詳細說明。

四、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過錯是一種受主觀意識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評價的外部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首先應判斷是否存在過錯,其次分清是故意還是過失。

首先判斷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標準結合起來考察。客觀標準目前存在三種學說,我國民法界比較傾向於違反義務說,新的《條例》也採用了這一學說。《條例》中對醫療事故的定義中規定:“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就是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作為認定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即有法律法規從法律法規、無法律法規從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權威書,二者都沒有的從常規,這裡的常規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大家在醫療活動中約定俗成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行為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下面就過錯問題分別說明:

1、醫療機構的過錯: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所承擔的義務,如不得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說規定的義務。總體來說,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違反的義務主要是管理義務,如按批准的診療範圍開展診療活動、適格人員的任用、保證醫療設施裝置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保證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符合國家要求及按照規定保管醫療檔案等。

2、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行為人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按主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主觀標準是人的內心活動,對其的判斷應以客觀的表現來判斷,醫療機構是擔負救死扶傷的機構,醫務人員應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因此,醫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醫療水平,不能以技術水平有限為由而免責。即根據醫務人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醫療機構的規模級別、所從事的專業等方面考察他是否達到了與其條件相同的其他人員所達到的平均水平,對於達不到相應技術水平而出現的誤診誤治的應認定其有過錯。

客觀標準主要要考察醫務人員是否違反了其法定義務。由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醫務人員負有不得拒絕為患者診治、搶救的義務;負有請會診、轉診、轉院的義務。除此之外,在醫療診治過程中不得違反“注意義務”、“預見義務”、“告知義務”及“取得同意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承擔的義務主要是這幾個方面,對於如何判斷是否違反了上述義務,可參照第三部分醫務人員的義務說明來進行審查。

其次確定是何種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及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此已有較明確的判斷標準,不再贅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過錯是過失,主要的目的是強調行為人沒有主觀惡意,如果是故意,則應按照刑法處罰或者按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在對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進行認定的時候,我們可以考慮上述四方面的因素,包括過錯、違法性、因果關係以及損害後果,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的,那麼才能做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認定。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